•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被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四娃”,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 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徐某某家院坝处,将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的车牌号为渝C78G**的国威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荣昌区安富街道古桥村3组24号罗某某家。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1元。
2017年4月4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街道**村**家园将罗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17年5月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