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泸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5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 被告人李某甲租赁荣昌区海棠八支路31号门面用于开设“小李按摩店”。2017年3月4日左右,卖淫女朱某某、李某乙等人先后到“小李按摩店”上班,李某甲与朱某某等人约定给客人按摩一次收取50元,李某甲提成25元,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取100元,李某甲提成30元。
2017年3月9日上午,朱某某在按摩店内与杨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因杨某某只支付了80元,故朱某某仅给李某甲25元提成费。
当日下午,李某乙在按摩店内与钟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收取钟某某100元。随后,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到按摩店将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等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民币、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 租赁合同等书证;
  3. 证人朱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世明 
2017年5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