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菜市场旁**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半岛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之机,将钟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iphone6S PLUS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48元。
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
2.户籍信息、手机维修单等书证;
3.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现场及手机指认照片等;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娜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