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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驾驶员,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支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丹和被害人近亲属邹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5日22许,被告人胡某某回到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的家中,因与妻子邹某乙(女,本案死者,殁年42岁)夫妻关系不睦且怀疑邹某乙有外遇,二人发生争执。2017年1月26日1时许,胡某某用家中的丝巾勒住邹某乙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胡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邹某乙系被软质物体作用于口鼻周及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19时56分许在重庆市巴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丝巾的照片等物证;
2.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
3. 证人邹某甲、邹某丙、胡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中立   
检察官助理:于武强   
2017年6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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