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汽修经营个体户,家住四川省自贡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1时4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马吃水******门口时,与叶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客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及谅解书、挡获经过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叶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图。
六、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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