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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蓬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9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吴长全,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家附近的梨子树旁边,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周某甲(女,时年10周岁)拦下, 采取掏出生殖器并强行搂抱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
 
2、2016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邻居周某某家一卧室内,对被害人周某乙(女,时年10周岁)采取掏出生殖器并强行搂抱的方式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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