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牌拖拉机,从巫山县双龙镇驶往福田镇方向。张某甲驾车行至双龙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因未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乙(女,2013年2月8日出生)撞到并碾压,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及时报警,到案件后如实供述。张某甲在事故后,与张某乙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张某甲在交通事故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华   
2017年2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