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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号。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
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两江假日酒店冒充酒店客房部李经理,谎称有广东朋友需要按摩服务,骗取两江假日酒店按摩“小姐”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随后丁某某谎称叫张某某和他一起到楼上给其朋友做服务,丁某某嘱咐张某某说自己是酒店的服务员,到酒店一楼电梯门口的时候,丁某某说张某某戴着首饰不像服务员,便叫其将首饰交给其拿去酒店前台保管,张某某把首饰交给丁某某后,丁某某又借口两人分别乘坐电梯上楼,在张某某先乘电梯上楼后,丁某某拿着骗得的首饰逃跑。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华地王朝酒店,冒充酒店客房部经理,谎称有一个香港朋友需要服务,骗取该酒店KTV服务员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接着丁某某谎称叫邓某某和他一起到酒店楼上接他的朋友,到酒店一楼电梯门口的时候,丁某某以其手机没有电为由要借邓某某的电话用一下,邓 某某将苹果6S手机交给丁某某后,丁某某借口两人分别乘坐电梯上楼,邓某某乘坐电梯上楼后,丁某某拿着骗的苹果6S手机逃跑。
另查明,丁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4日、26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海宇温泉大酒店、黔江区隆鑫玫瑰酒店、重庆市武隆县宏福酒店、武隆县瑜珠花园酒店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苹果6P手机一部、被害人廖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被害人杨某某OPPOR9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刘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诈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731元。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页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志鸿
2017年1月17日
来源:重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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