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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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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小型轿车从奉节县**街道返回奉节县**镇**村,当该车行驶至奉节县**街道**大道**路段时,因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时睡着致使该车驶向对向车道与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轻微受伤,两车受损。后渝**小车乘车人周某某报警,奉节县交巡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便将其带回交巡警大队询问,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抽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测试单及照片、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血液提取、封存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6.酒精呼气、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馗   
2017年2月22日
 


来源:重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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