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9日7时许,徐某某因几年前补牙后产生的问题来到乐平市**路“仙缘宾馆”,想找被告人邵某某的丈夫邹某某,因邹某某不在,遂拦住邵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不让其离开,后邵某某强行发动驶离,被害人徐某某拉住摩托车后座绑带不松手,邵某某在驶离过程中造成徐某某脱手摔倒在马路水泥地上,头部触地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过失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玉红
2017年4月12日
来源: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