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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某、祝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为了牟利,在其租住的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鑫都物流园旁新维三巷1号二楼,组织严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等多名女性在此卖淫并从中抽取费用。被告人祝某某负责协助朱某某招呼嫖客、收取嫖资。11月21日晚,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朱某某、祝某某,并缴获二人持有的嫖资人民币450元及避孕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嫖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祝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璐 
2017年 3月17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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