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号,住四会市**院**栋**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
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8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肇庆市**区**岗租用**栋***房、***房、***房和**岗*栋***房、***房容留邓某某(时年15岁)、吴某某、曾某某等女子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抽取提成人民币40元。2015年12月20日晚上,邓某某与谭某某在***房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6月1日晚上,吴某某与徐某某在**房卖淫嫖娼、曾某某与蔡某某**房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9000多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坤
2017年9月21日
来源: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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