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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82********,满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中学施工的间隙,其以借工具或者借用用无线网、用手机发图片等为由,先后三次进入该校警卫宿舍与被害人刘某某搭讪。被害人刘某某让他去对面楼里找人帮忙,但被告人张某某某仍不走。被害人刘某某心里害怕遂用手机联系家人。被告人张某某趁机从身后对其进行搂抱、摸胸等强制猥亵行为,并钳制被害人双腕将其推到在床。后被害人强力反抗并称其姐夫是学校副校长,被告人张某某才松手离开宿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毕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玲   
2017年7月14日  
 

来源: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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