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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58********,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湖南省人民政府****,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11日、2015年3月25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甲、周某甲夫妇、唐某甲(杨某某)、申某某、姜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龙某某、周某甲、曹某甲、邹某某、刘某甲、李某乙、曹某乙、李某丙、吴某甲等人贿赂共计6120593.4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期间,伙同情人曾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甲、周某甲夫妇经营或参股的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其中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召开协调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解决长沙市****酒店的规划等相关遗留问题;促成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进出口贸易公司1.4亿余元铁矿石贸易;促成湖南**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和湖南**公司香港**公司之间4200多万元的转口贸易。在此期间,刘某某与曾某某共收受张某甲、周某甲夫妇财物3489593.44元人民币:
1、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甲自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下半年,刘某某、曾某某和张某甲、周某甲夫妇聚会时,刘某某提出想在张某甲占股的****酒店租一个门面给曾某某开店,张某甲为了获得刘某某对其经营的公司及个人的关照,提出与曾某某一起开办公司赚钱,曾某某的股份投资由张某甲承担,刘某某和曾某某均表示默许。2011年3月24日,曾某某应张某甲之约到招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窑岭支行办理出资手续,先由张某甲通过匡某某的账户将300万元转入曾某某账户,再从曾某某账户将该笔款项转入长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3月28日更名为长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7日更名为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验资账户。2011年3月28日,经工商登记,曾某某以300万元出资额占长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30%股份。事后,曾某某和张某甲均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
2、2013年8月份,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的关照以及日后进一步得到帮助,张某甲提出送一台车给曾某某,刘某某和曾某某均表示默许。2013年10月7日,张某甲、周某甲夫妇在长沙世贸奥迪4S店为曾某某选中一辆进口奥迪A4旅行版轿车,并刷卡支付购车款440000元,次日,张某甲、周某甲又刷卡支付了该车保险费12335.44元,车辆购置税37258元,共计支付购车等各项费用489593.44元。事后,曾某某和张某甲都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
(二)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担任办公厅***期间,接受原紫东阁华天大酒店总经理唐某丙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怀化市辰溪县**有限公司办理煤矿扩建手续提供帮助,分六次共计收受***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委托唐某丙转送的贿赂39万元人民币:
1、2010年年底的一天,辰溪县***矿业有限公司杨某某为办理***煤矿扩建手续请唐某丙帮忙将5万元转交刘某某。当晚,唐某丙约刘某某在省政府老院子后门附近见面,在唐某丙驾驶的车上将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交给刘某某,请其关照杨某某煤矿扩建一事,刘某某答应并将钱收下。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在唐某丙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交给唐某丙,要其转送刘某某。当晚,唐某丙开车来到省政府老院子的后门口,在唐某丙驾驶的车上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递给刘某某,并请其加快***煤矿扩建手续审批进度,刘某某答应并将钱收下。
3、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上午,杨某某在唐某丙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交给唐某丙,要其转送刘某某并催一下煤矿扩建手续审批一事。次日晚,在省政府老院子旗杆附近刘某某的车上,唐某丙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刘某某,并请其抓紧审批***煤矿扩建一事,刘某某答应并将钱收下。
4、2011年端午节后不久,为感谢刘某某在***煤矿扩建手续审批一事上的关照,杨某某在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停车场递给唐某丙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请其转交刘某某。当晚,在省政府大院后门口,唐某丙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递给刘某某,并转达了杨某某的话,刘某某将钱收下。
5、2011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杨某某交给唐某丙2万元现金,请其转送刘某某,唐某丙将2万元现金用一个大红包装好。中秋节后的一天,在解放路的华天大酒店的休息区,唐某丙将装有2万元的现金大红包递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6、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将用黄色纸袋子装的2万元现金交给唐某丙,请其转送刘某某。当晚,唐某丙在通程酒店茶座厅将装有2万元的黄色袋子递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三)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耒阳市***煤矿股东申某某谋取利益,收受申某某所送贿赂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下半年,因***煤矿办理恢复开采一事,申某某经人介绍找到刘某某,希望刘某某同意***煤矿按接替开采的原则恢复开采,刘某某答应给予关照。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办公室收受申某某所送10万元人民币。2014年4月,刘某某批复同意省国土厅将***煤矿增列进遗留问题煤矿处理之列。
(四)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担任办公厅****和省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耒阳市**煤矿股东姜某某谋取利益,分数次收受姜某某贿赂共计20万元人民币:
2005年,姜某某为保留耒阳**煤矿采矿权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表示同意,并帮忙将**煤矿的采矿权保留了下来。2005年下半年,姜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刘某某,在刘某某的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于200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到刘某某的家里将3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某;于2007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在刘某某家将2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某;于2009至2013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分五次共送给刘某某5万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甲的堂兄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丁、股东李某戊谋取利益,收受李某丁、李某戊委托李某甲转送的贿赂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上半年,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丁为申请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一事,请其堂兄李某甲找刘某某帮忙,并呈上报告,刘某某答应帮忙并在报告上批示后转给了省经信委。2012年底,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省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100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戊按其弟李某丁的吩咐将用牛皮信封装好的10万元交给了李某甲,并委托李某甲转送给刘某某。当天李某甲来到刘某某的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六)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南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谋取利益,收受陈某甲贿赂共计30万元人民币:
1、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陪同省政府领导调研湖南省**股份有限公司时专题研究该公司专用汽车产业发展问题,商议并决定了扶持该企业的具体举措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2年12月,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湖南省**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400万元。
2012年年底的一天,湖南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为感谢刘某某对公司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中的关照和支持,在刘某某的办公室将装在牛皮纸袋子内的10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吴某乙打招呼,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湖南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2014年1月,湖南省**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中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013年抗冰除雪机械设备采购项目。2014年3、4月份的一天,陈某甲请刘某某在省政府东门一酒店吃饭,在包厢里将装在方形布袋子内的20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七)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耒阳市**煤矿股东龙某某谋取利益,收受龙某某所送贿赂8万元人民币:
2009年的一天,耒阳市**煤矿股东龙某某为了**煤矿办理煤矿资格审查一事找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刘某某答应关照。2009年底,**煤矿的煤矿资格审查获得通过。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关照,龙某某在曙光集团院内将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袋装着的8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八)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耒阳市**煤矿股东周某甲谋取利益,共收受周某甲所送贿赂25万元人民币:
1、2009年4月份的一天,周某甲为其占股的**煤矿到省人民政府办理接替开采手续。为了尽快办好手续,周某甲在刘某某办公室请刘某某关照**煤矿接替开采事宜,并将7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2、2009年8月的一天,因**煤矿“关一开一”接替恢复开采的文件还未批复,周某甲在长沙市高原红酒店将5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并请其尽快批复,刘某某将钱收下。
3、2013年2月初的一天,为了将**煤矿整合到**集团,周某甲在刘某某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请其帮忙将申请整合的报告批转到**集团,刘某某将钱收下。
4、2013年2月份的一天,为了让刘某某关照**煤矿整合至**集团一事,周某甲在刘某某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几天后,刘某某告诉周某甲相关报告已批转至**集团。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甲的湖南**管理公司、****能源有限公司及曹某甲的朋友谋取利益。其中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湖南**管理公司获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嘉园项目、长沙黄花机场新航站楼主体工程、张家界荷花机场的新航站楼改造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权,帮助****能源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坦塘垃圾处理沼气发电项目的手续办理上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曹某甲的朋友保留娄底的两个煤矿。在此期间,刘某某非法收受曹某甲分四次所送的贿赂共计33万元:
1、2008年初的一天,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关照以及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关照,曹某甲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5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将钱收下。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刘某某、曹某甲对李某甲的朋友在娄底的两个煤矿给予关照,李某甲送给曹某甲18万元人民币。曹某甲在刘某某的办公室将其中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3、2011年初的一天,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关照以及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关照,曹某甲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8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将钱收下。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关照以及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关照,曹某甲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将钱收下。
(十)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邹某某分五次所送贿赂共计8万元:
2009年上半年,**集团准备提拔一个副总经理。时任**装饰公司总经理的邹某某想竞争副总经理一职,便请刘某某向**集团董事长陈某乙打招呼给予关照。刘某某答应了并向陈某乙打了招呼。其后,邹某某顺利当上了**集团的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帮忙以及以后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邹某某在刘某某家里送给刘某某4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某在刘某某居住的家里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某在刘某某吃饭的店子送给刘某某1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某在刘某某居住的家里送给刘某某1万元,刘某某均将钱收下。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耒阳市****煤矿股东刘某甲贿赂1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1年上半年,耒阳市**煤矿股东刘某甲为了其煤矿能尽快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请刘某某关照,刘某某答应帮忙。后刘某某向省煤炭局的相关人员打了招呼。不久**煤矿办证的手续很快就办好了。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帮忙以及以后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刘某甲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刘某甲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刘某甲在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
(十二)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祁东县****煤矿股东李某乙贿赂1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底的一天,祁东县**煤矿股东李某乙为了**煤矿接替开采祁东县过水坪镇煤矿技改扩能一事,找刘某某帮忙,并将报告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答应帮忙。为了能够得到刘某某的关照,李某乙在和刘某某吃饭的包厢内送给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之后,刘某某在李某乙的**煤矿的相关材料上签字批复给了省煤炭局。
(十三)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湖南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甲、桃源县******食品厂法人代表燕某某、湖南***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某、湖南**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文某某和湖南**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乙等人托曹某乙转送的贿赂共计8万元:
1、2011年3月,湖南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甲为公司名优茶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申报一事,给了曹某乙1万多元钱,委托曹某乙到省里协调关系。曹某乙拿着报告找到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同意帮忙并在报告上进行了批示。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帮忙,曹某乙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2月,湖南省财政厅拨给湖南省*****有限公司特色产业专项资金100万元。
2、2012年3月,桃源县******食品厂法人代表燕某某为企业的推新引导资金申报一事委托曹某乙到省里协调关系,并给了曹某乙2万元的经费。后曹某乙拿着报告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同意帮忙并在报告上批示了意见。为感谢刘某某的帮忙,曹某乙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12月,湖南省财政厅拨给桃源县******食品厂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50万元。
3、2012年4月,湖南***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某为公司的推新引导资金申报一事委托曹某乙到省里协调,后曹某乙拿着报告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答应帮忙。为感谢刘某某的帮忙,曹某乙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12月,湖南省财政厅拨给湖南***油脂有限公司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50万元。
4、2012年年底,桃源县******食品厂法人代表燕某某为扩建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一事,湖南**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文某某为公司申报新型工业化项目资金一事,委托曹某乙到省里协调关系,燕某某和文某某共给了曹某乙4万元的经费。后曹某乙带着报告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在两个报告上批示后,曹某乙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湖南省财政厅拨给桃源县******食品厂专项资金50万元,拨给湖南**涂料有限公司专项资金100万元。
5、2014年1月,湖南**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文某某和湖南**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乙,均为申报新型工业化项目资金一事委托曹某乙到省里协调关系,文某某、唐某乙共给了曹某乙3.8万元协调经费。曹某乙带着报告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在两个报告上批示后,曹某乙在刘某某办公室将2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6、2014年4月左右,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甲又为公司申请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一事给了曹某乙2万元经费,委托曹某乙到省里协调关系。曹某乙拿着报告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表示答应,曹某乙在刘某某办公室将2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钱收下。
(十四)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李某丙谋取利益,共收受李某丙所送贿赂款共计20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下半年,李某丙想承包**大学新校区化学楼的工程项目,便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同意了,并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陈某丙董事长打招呼,让李某丙挂靠省建六公司参加**大学新校区化学楼投标。后李某丙顺利挂靠**公司参加了**大学新校区化学楼招投标。李某丙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帮忙以及以后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2013年春节前后,在九峰小区门口的一个茶楼里将1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刘某某;2014年春节前后,在九峰小区门口的一个茶楼里将1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均将钱收下。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南**水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甲谋取利益。其中包括为湖南**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南**水泥集团商谈合作或收购事宜、湖南**水泥有限公司与祁阳县政府商讨土地处置等事项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为湖南**水泥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补偿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吴某甲所送的15万元现金及价值15.1万元的红木家具:
1、2009年4月的一天,吴某甲在宴请刘某某一家的包厢内,将内装15万元现金及一瓶酒的纸袋子交给了刘某某的妻子任某甲。后将吴某甲送15万元的事情告知了刘某某;
2、2009年8月18日左右,吴某甲从福建购买了床、沙发、餐桌、茶几等价值12.6万元的红木家具送给刘某某,并配送至刘某某居住的九峰小区的家中;
3、2012年3月10日左右,刘某某想添置一张红木的小床及脚踏板,要吴某甲去2009年给其买红木家俱的福建那家店子看看。后吴某甲在长沙南湖大市场一家红木家俱店购买了一张红木小床和一个脚踏板,支付家俱款25000元。后由家俱店将红木小床和脚踏板配送至刘某某的家中。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6年至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有家庭财产及支出((一)至(九)项)共计2763.6573万元人民币、5.9万元港币、4000美元、4000欧元,能说明来源的收入((十)至(二十三)项)共计2023.749万元人民币,尚有739.9083万元人民币、5.9万元港币、4000美元、4000欧元无法说明来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刘某某、任某甲(刘某某的妻子)、刘某乙(刘某某的儿子)一家三人名下在长沙有八套房产,购房支出共637.517万元。
1、芙蓉区五一中路69号**栋***室购房开支13.7603万元。
2、天心区新姚南路169号九峰小区**栋***室购房开支38.4541万元。
3、开福区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栋***室购房开支78万元。
4、雨花区韶山南路万西湾融程国际酒店**栋***室产权式返租公寓购房开支56.499万元。
5、天心区新姚南路199号华电湘苑**栋***室购房开支94.9051万元。
6、天心区新姚南路198号华天苑**栋***室购房开支33.1785万元。
7、雨花区汇金路888号金汇园小区**栋***室购房开支86.5011万元。
8、芙蓉区一环线中环路宝庆公寓**栋***室购房开支236.2189万元。
(二)刘某某、任某甲购买车辆开支85.0136万元。
1、刘某某购买大众途威******越野车一辆,购车开支44.0685万元。
2、任某甲购买奥迪汽车一辆,购车开支32.6951万元。
3、任某甲购买广本飞度汽车一辆,后将此车卖出,购车开支8.285万元。
(三)2014年5月9日,扣押刘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5.9万元港币、4000美元、4000欧元。
(四)银行帐户余额33.0327万元。
1、刘某某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长沙银行共三个账户,共计余额25.6481万元。
2、刘某乙在长沙银行及中国银行共两个帐户,共计余额5.0806万元。
3、任某甲在长沙银行账户余额2.304万元。
(五)房屋装修和购买家具开支138.8万元。
1、金汇园小区**栋***室装修支付15万元。
2、青竹湖畔**栋***室装修支付20万元。
3、任某甲在湘潭明清堂红木家具店预定红木家具开支73.8万元。
4、刘某某购买两套红木家具共开支30万元。
(六)刘某某委托他人保管及投资理财共1276万元。
1、委托曹某甲保管100万元。
2、委托陈某甲保管150万元。
3、委托徐某某保管100万元。
4、委托张某某投资200万元。
5、委托李某己理财200万元。
6、借给姜某某426万元。
7、借给张某某100万元。
(七)刘某某送给曾某某共计146万元。
(八)刘某某拥有黄金36块,重量16680克,价格385.525万元。
(九)1996年1月至2013年12月刘某某一家三人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58.734万元。
(十)1996年1月至2014年5月9日刘某某一家三人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340.3763万元。其中:1、刘某某收入119.3786万元。2、任某甲收入137.1493万元。3、刘某乙收入83.8484万元。
(十一)刘某某、任某甲卖房收入共207.2327万元。
1、长沙市人民新村**栋***室卖房收入12.5万元。
2、开福区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栋***室卖房收入58.7467万元。
3、天心区芙蓉南路三段178号韶峰星苑**栋***室卖房收入10.4427万元。
4、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66号怡和小区**栋***室卖房收入10万元。
5、天心区正塘坡路168号阳光嘉园二期**栋***室卖房收入24万元。
6、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66号怡和小区**栋***室卖房收入18.5081万元。
7、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征稽华润嘉园**栋***室卖房收入39.4848万元。
8、雨花区汇金路888号金汇园小区**栋***室卖房收入33.5504万元。
(十二)受赠、保管父母财产212.2961万元。
1、任某甲保管父母存款20万元。
2、1997年至2001年,任某甲父母的人民新村**栋***室交由任某甲出租,任某甲收取租金5万余元。
3、任某甲保管父亲任某丙去世后的抚恤金等合计7.2961万元。
4、任某甲父亲任某丙交给任某甲11万元保管。
5、任某甲父亲任某丙去世后收礼金2万元由任某甲保管。
6、刘某乙考上长沙市一中初中实验班,任某甲父亲任某丙给了2万元奖励。
7、刘某某的母亲卢某某给了刘某乙5万元,由任某甲保管。
8、刘某某父亲生前给了刘某某玉器四件,卖得10万美元(后被兑换成80万元人民币);给了刘某某黄金麻将一个和黄金骰子两个,卖得80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160万元人民币。
(十三)房租收入54.8593万元。
1、青竹湖畔小区栋***室出租给***有限公司三年收取24万元租金。
2、融程国际酒店**栋***室产权式返租公寓收租金30.8593万元。
(十四)购买股票、基金收入79.9583万元。
1、任某甲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帐户炒股盈利约36万元。
2、任某甲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账户炒股盈利38.9278万元。
3、刘某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帐户炒股亏损2.6415万元。
4、购买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股份盈利6.9万元。
5、购买国信基金盈利0.772万元。
(十五)任某甲放李某己处100万元理财利息收入22.25万元。
(十六)刘某某支取住房公积金5.4万元。
(十七)任某甲经手不正当收入29.9万元。
1、2010年至2014年节日任某甲收取周某乙所送红包共计3.5万元。
2、2012年春节任某甲收受周某丙1万美元(兑换成6.1万元人民币)。
3、2014年3月,任某甲收受聂某某送的红包2万元。
4、2008年至2014年,任某甲收受吴某甲送的红包3.4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任某甲收受陈某甲红包2万元人民币、2000欧元(兑换成1.5万元人民币),出售高档烟酒给陈某甲收入10万元。
6、2012年至2014年,任某甲收受周某丁送的红包1.4万元。
(十八)刘某某家收受礼金149.8763万元。
1、2007年5月刘某某生日时其母亲卢某某给其24.8763万元。
2、2002年至2013年刘某某为母亲卢某某过生日收受礼金100万元。
3、刘某某父亲去世及刘某某家乔迁新居等收受礼金25万元。
(十九)1995年12月底,刘某某家财产余额20万元。
(二十)任某甲债务128.6万元。
1、为购买芙蓉区一环线中环路宝庆公寓**栋***室欠李某己购房款100万元。
2、欠王某某才订房款8.6万元。
3、欠阳某某10万元。
4、替哥哥任某乙保管10万元。
(二十一)刘某某放贷利息收入493万元。
1、在姜某某处放贷利息收入374万元。
2、在张某某处放贷利息收入119万元。
(二十二)刘某某违纪收入32万元。
1、2011年收受应某某所送10万元。
2、2011年春节前收受姜某某为陈某丁转交的2万元。
3、2013年下半年收受李某甲所送10万元。
4、2014年收受姜某某为刘某丙转送的10万元。
(二十三)刘某某收受贿赂现金248万元人民币。
另,被告人刘某某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共退缴1384.5万元人民币、10166美元、4000欧元、110580元港币、黄金36块(重16680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木家具等物证照片;
2、刘某某的职务任免通知、长沙一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银行凭证、长沙市商品房户室信息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帐户流水详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周某甲、唐某丙、任某甲、曹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收受价值6120593.44元人民币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刘某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起受贿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婷、李艳   
助理检察员 刘  彩  霞   
2015年5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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