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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国际**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于2017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5日退回武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 年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于2017年6月5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0日再次退回武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 年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12日,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夏某某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夏某某利用经手重庆**公司投标保证金的职务便利,将重庆**公司应退还唐某某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下同)59000元、陈某某投标保证金330000元和彭某某的投标保证金173840元占有并挥霍。2013年,唐、陈、彭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力通公司,请求退还保证金,2013年1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力通公司败诉。2015年,唐、陈、彭通过武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获得了应得的保证金。
2016年12月2日,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派出所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将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任职文件、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单、工资表、营业执照、招标登记表、财物单据、收条及欠条、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赵某甲、倪某某、赵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保证金56284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开胜 
2017年7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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