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小区**栋**。因犯
抢劫罪,于1999年5月5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9年6月24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8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秦某某(已判决)商量后,由赵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博机,秦某某出资,合伙在云阳县**镇**社区租用的房屋内开设赌场,提供“年年有鱼”电子游戏赌博机聚众赌博。在此期间,两人非法渔利7万余元。
2016年2月8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秦某某在云阳县**镇**社区开设赌场期间,多次容留涂某某、胡某某、高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其赌场内吸食毒品。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在开州区河堰镇大槽村被万州区公安局技侦支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赌场账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高某某、涂某某、胡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黄某乙、谢某某、王某丙、宋某某、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凤
2017年5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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