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2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先后到重庆市开州区、梁平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川区,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驾车、望风,程某某通过撬门、踹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向某甲、秦某某等20户人家实施盗窃,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8278.72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齐力村8组88号向某甲家,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踹开向家大门入户盗得人民币1400元。
2.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采取上述方式先后进入该村2组26号杨某某、60号周某某、4组20号张某甲3人家中实施盗窃。
3.2016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3组39号刘某乙家,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将刘某乙家大门撬开后入户实施盗窃。
4.2016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2组33号肖某甲家,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将肖家后门踹开入户实施盗窃,随即被群众发现,二人将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遗弃并逃离现场。
5.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通过踹门、撬锁的方式先后进入镇安街道镇安村5组59号谭某某、6组40号张某乙,天和镇桐树村2组李某甲、4组68号刘某丙4人家中实施盗窃。
6.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四川省达州市,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通过踹门的方式先后进入通川区磐石镇米田村3组70号张某丙、7组14号张某丁,达川区江阳乡新学村2组刘某丁3人家中实施盗窃。
7. 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撬门入户,在敦好镇鹿鸣村7组11号肖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元,在高桥镇齐力村8组45号武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元。
8.2017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凤凰村2组16号李某乙家,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将李家大门踹开入户实施盗窃。
9.2017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本区仁贤镇仁贤村4组89号吴某某家,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将吴家后门踹开入户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200元,铂金耳环1对,铂金戒指、银手镯各1个。经鉴定,被盗铂金耳环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20.724元。
10.2017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本区聚奎镇大来村4组79号田某某家,程某某在撬门的过程中被田发现,随即二人驾车逃离。
11.2017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本区屏锦镇竹海村2组85号钟某某家,趁其房门未锁,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拉开大门入户实施盗窃。
12.2017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刘某甲到本区七星镇金柱村2组56号附1号秦某某家,趁四周无人,由刘某甲望风,程某某撬开秦家侧门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7000元、黄金手链1根、黄金戒指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黄金戒指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6758元。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甲、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连同本罪合并执行。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艺 
检察官助理:黄  聪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