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农历冬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与石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合谋欲盗窃奉节县平安乡林口村张某乙家喂养的一群山羊,并由被告人董某某负责联系运输车辆。2001年冬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等四人走到张某乙家准备盗窃山羊时,因张家狗叫未果。被告人董兴平与石某甲、张某甲以“寄歇”为借口进入张某乙家准备等待张某乙、张某丙休息后再进行盗窃,李某某则在屋外悄悄从羊圈放羊。被告人董某某与石某甲、张某甲进入张某乙家后见张某乙、张某丙并没有休息的意思,遂合力动手将张某乙、张某丙捆绑在屋内卧室木梯上后,与李某某一同将张家羊圈内的23只山羊赶走,并运往云阳一屠宰场宰杀后卖掉。被告人董某某分得人民币600元余元。
2017年4月2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协议书、领条、承诺书、谅解书、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石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石某乙、张某丁、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馗
2017年6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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