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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被铜梁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27楼**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邮箱40590****@qq.com向刘某某的QQ邮箱239274****@qq.com发送了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92条,刘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广贷款业务。
2.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27楼**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吴某某通过QQ邮箱40590****@qq.com向刘某某的QQ邮箱239274****@qq.com发送了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19条,刘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广贷款业务。
3.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27楼**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吴某某通过QQ邮箱40590****@qq.com向刘某某的QQ邮箱239274****@qq.com发送了公民个人信用报告714条,刘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广贷款业务。
4.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27楼**有限公司上班期间,通过QQ邮箱239274****@qq.com向杨某某(另案处理)的QQ邮箱3730****@qq.com发送邮件,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200条。
经网络在线提取统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1424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合川中心支行认定,上述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系公民征信信息,其中包括重庆市铜梁籍公民方某某等人的征信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14时许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信用报告鉴定;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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