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靛水**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7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去至四川省安岳县顺城街337号心源时尚服装店外,趁人不备之机,强行夺走周某某佩戴的价值人民币3062.5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二)2017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南路25号门市外,趁人不备之机,强行夺走罗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
被告人魏某某因抢夺罗某某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票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17年9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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