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綦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6********,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巴南区**街道**栋**号,无业。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渝B*****轻型货车从隆盛出发沿303省道往綦江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綦江区石角镇邮局路段时,因驾驶时间太长较为疲劳,将公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撞倒,造成钟某某受伤给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綦公鉴(病理)[2017]0017号鉴定意见:钟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渝公交【2017】第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   到案经过、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周某某有自首情节、驾驶资格证明证实周某某持B2驾照在有效期内、赔偿谅解协议证实对被害人钟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3. 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发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实;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周某某撞伤的事实经过;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交通肇事的事实;
5. 车辆检测报告证实周某某所驾车辆案发时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6. 綦公鉴(病理)[2017]0017号鉴定意见报告证实被害人钟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渝公交【2017】第000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7. 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周某某交通肇事案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车辆致一死一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  锴 
检察官助理:李东伟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