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城区**村**号),2001年11月因犯
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底,被告人任某甲萌发利用“德扑圈”网络游戏开设赌场进行获利想法。2017年1月,任某甲在本市新城区长乐西路丹尼尔文体城租赁**楼**室作为其开设赌场的办公场所;并陆续购置了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五部、苹果5S手机一部等物品用于开设赌场;建立了三个赌博群:星火燎原营业大厅,有186人、星火燎原VIP2/4群,有42人、星火燎原VIP5/10群,有50人(后两个群系从第一个群中分离出来的参与赌博相对较稳定的群;另外其还有合作群10余个);先后雇用任某乙、母某某负责记账、网络统计、网上招揽参赌人员、收取保证金、房间费(人民币15-20元)或者“抽水”(抽取赢家获利的2.5%),张某某、王某某负责在“德扑圈”网络游戏中占房间、支腿子。2017年3月2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对丹尼尔世纪广场清查时,在丹尼尔文体城**楼**室发现任某乙、张某某等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现场抓获任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母某某4人,并查获了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五部、苹果5S手机一部及三月份纸质账单19页等物品。
经调查,任某乙根据其对任某甲开设网络赌场以来的记账及统计情况,证明每天组织赌局12-15场次,参赌人数6-9人,获利人民币4-5万元,其均转给任某甲用任某乙信息办理的卡号为62302002********华夏银行卡中。任某甲将所获赢利用于支付房租、工资等。经对任某乙名下涉案华夏银行卡审计,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该卡进账总金额为1543027.95元,出账总金额为1551324.48元。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查获记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微信群照片和微信转账照片截图、记账单、银行明细等;
3.辨认笔录;
4.审计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电子数据恢复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建堂
助理检察员:付允韬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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