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被告,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判决支付原告范某甲、袁某乙、张某某共计165605元,该判决于2016年1月30日生效。后因袁某甲逾期未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原告向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袁某甲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接到申报财产令之后,虚假填报收入情况,浚县人民法院据此决定对袁某甲司法拘留15日,后袁某甲扔拒不执行,浚县人民法院据此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的近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范某乙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王 磊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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