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公寓**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社区**组)。因犯
抢夺罪,2005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08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2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夺罪,2012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6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9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在重庆市涪陵区盗窃3次,共盗得价值人民币3938.50元的金立牌手机、OPPO牌手机、VIVO牌手机各1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号附14号“兴越烟酒行”门市部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精力分散之机,将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价值人民币934.80元的金立牌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2.2017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涪陵区乌杨路22号“和平酒业望仙酒”门市部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945.30元的OPPO牌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
3.2017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涪陵区聚龙大道89号“集成吊顶”门市部内,趁被害人霍某某熟睡之机,将霍某某放在地板上的价值人民币1058.40元的VIVO牌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李某某盗窃的OPPO牌手机和赃款60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王某某、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涪陵区价格认证中心涪价认字[2017]109号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非白
检察官助理:谭 艳
2017年8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