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幢**。因犯
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该局决定被
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8日、5月26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3月27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文某某讨要债务未果,便安排被告人樊某某对文某某进行人身控制并索要欠款。随后樊某某邀约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文某某控制直至同年12月22日中午。期间,胡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渝北区兴旺村附近、兴旺大桥等地多次对其进行恐吓、殴打和侮辱,并在重庆市渝北区犀牛宾馆、绿梦宾馆,以及巫溪县帝豪大酒店等地对其进行人身控制,时间长达60余小时。
同年12月22日,巫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巫溪县帝豪大酒店将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2016年1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分局双龙派出所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巫溪县刑警大队投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家属多次代四人向被害人文某某赔礼道歉,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了文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威胁、侮辱等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普通程序,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对三人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6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