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 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庹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富康路28号“紫月阁”网吧内,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潘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480元。案发后,被告人庹某某全部退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庹某某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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