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5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东路22号“斐际网咖”内,趁被害人秦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面的一部金色VIVO Y67(64G)手机窃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7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荷塘路“无限空间”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金色VIVO X9手机窃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7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皇冠自由城“A+网咖3Q”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电脑桌面的一部金色“华为”牌P9(32G)手机窃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上网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网吧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17年9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