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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被黔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7月20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3日9时许,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原村主任某某安召集被告人张某甲等部分群众,前往该村**组的**项目工地阻止施工。黔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黔江区公安局**派出所和**乡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期间,罗某某用手机对现场处理的工作人员拍照,遭到现场工作人员腾某某的制止,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村民便开始推搡现场工作人员,张某甲将现场工作人员喻某某眼镜拍落。
在工作人员与群众协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肆意辱骂、恐吓工作人员,黔江区公安局民警遂对张某甲进行传唤,张某甲推搡、殴打民警并骑在文员罗某某身上使用拳头殴打罗某某,民警遂朝张某甲喷辣椒水,张某甲在起身时用手卡罗某某的脖子,在张某甲对现场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两小时后被强制传唤至黔江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黔江区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民警受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波 
检察官助理:张安华
2017年9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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