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9日被释放并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6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麦卡威厂内装木柴之机,临时起意,伙同一个“棒棒”(未核实到身份)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板房内的一台长虹牌空调搬到自己装木柴的车上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2640元(币种下同)。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盗空调已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且物品已归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张世强
2017年6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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