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渝GQ****小车沿省道205线由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往大足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5线101公里+420米处,王某某驾驶车辆左拐越过双黄线准备驶入一岔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由大足朝龙水方向直行的渝C3****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和摩托车搭乘人员潘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并如实供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7年4月18日,陈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系自首,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艳
2017年5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