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罪犯沈某某,男,1957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至2015年12月4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2025年10月12日刑满。
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
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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