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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住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开始,潮阳建筑职校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广科院)联合举办成人大专函授班,经学校校长会议决定,具体工作由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另案处理)负责。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将学校收入的大专函授班办学经费共计人民币261600元,以教学管理、学习考察及节日慰问的名义进行私分,三人各分得人民币87200元。
 
2009年,同案人马瑞强(已判决)对大专函授班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后要求同案人陈淑明等人进行整改清退,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淑明和张春涛每人各退出人民币10000元,连同余额人民币59119.93元,共计人民币89119.93元,然后以面授工作补贴、国庆慰问、春节慰问等名义分发给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财务人员、授课教师,共计人民币604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600元。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张春涛、陈淑明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签领表,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2006级至2008级第二学年成人大专函授班收支结余明细表,收款收据,成人教育专科名单(潮阳),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简历,请求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汕头市中心医院病理科病理图文诊断报告、汕头中心医院肠镜检查报告、广州军区总医院PET/CT检查报告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开始,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广科院)联合举办成人大专函授班,经学校校长会议决定,具体工作由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均另案处理)负责。
 
2006年至2009年,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共收取成人大专函授班学费1031550元、教材资料费127130元,合计1158680元,除上缴广科院管理费290160元、录取费7400元、教材资料支出119925.47元,上缴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管理费170560元外,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按照同案人马瑞强(已判决)的要求,将余下函授班收入570634.53元,没有在学校账户中记账,而是在账外作为函授班教师课酬、考试费用等开支。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以教学管理、学习考察及节日慰问的名义共同私分公款261600元,三人各分得87200元。
 
2009年,同案人马瑞强对大专函授班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后,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等人进行整改清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每人遂各退出10000元共30000元,连同余额59119.93元,共89119.93元,该款除用于支付电脑耗材及论文指导费用共22137.4元外,余款按照同案人马瑞强的指示以面授工作补贴、节日慰问等名义分发给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财务人员、授课教师,共604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领取1600元,同案人陈淑明领取10400元,同案人张春涛领取54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参与私分国有资产合计29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分得78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主任。
 
该学院与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等有联合开办大专函授班,2006年开始,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点向该学院上缴管理费。
 
2、同案人张春涛的供述,证明2005年中旬,陈淑明副校长对他说,根据校长室的决定,由他和陈某某配合陈淑明负责管理函授班。
 
按照马校长的指示,每生每学年上缴520元的管理费给学校,2006年至2008年,他负责函授班工作期间,他和陈淑明、陈某某商议,决定以教学管理的名义发放补助费131400元,每人各分得43800元,以学习、考察补助的名义分去99000元,每人各分得33000元,以“五一”节日慰问的名义分去31200元,每人各分得10400元,以上共分得261600元,每人各分得87200元。
 
后他和陈淑明、陈某某各清退10000元,三人共清退3万元,连同余额59119.93元共89119.93元,他以面授补助的名义领取5400元,他实际上在函授班的管理费中共分得82600元,该款被用于个人开支。
 
3、同案人陈淑明的供述,证明2005年4月份,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与他的学校合办建筑专业成人大专函授班,校长会议上讨论通过由他、陈淑明、陈某某三人负责此事。
 
当时马校与他商议时曾说过高中部有高考奖金和补助,而中专部的教师就没有补助,一些教师有怨言,如果函授班由中专部的教师去授课,可以增加中专部教师的收入。
 
另外以上缴学校管理费的形式将钱上缴给学校可以提高教师的福利。
 
当时马校就决定将函授班的收入不要在学校的账务中记账收入。
 
按照与上级学院的协议,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是2645元,学制三年,录取的每个新生需上缴录取费50元给学院,每生每学年上缴学院的管理费是780元,上缴给学校的管理费520元,余下的钱就留存在函授班作为经费。
 
函授班收入的钱没有在学校账务上体现,而是存放在账外主要用于课酬、日常费用、餐费以及他们三人的补贴和慰问。
 
他和陈淑明、陈某某共同商议,决定以教学管理的名义发放补助费131400元,每人各分得43800元,以学习、考察补助的名义分去99000元,每人各分得33000元,以“五一”节日慰问的名义分去31200元,每人各分得10400元,以上共分得261600元,每人各分得87200元。
 
但在2009年马瑞强在对函授班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函授班中部分补贴不合理,要求他与陈淑明、陈某某清退归还。
 
当时他们三人经过商议后决定每人退还1万元,三人3万元连同函授班剩下的经费5万多元一共8万多元,该8万多元后来由马校决定在学校的中层干部中以面授、补贴等名义将函授班的经费分发,他个人分得10400元,所以他在函授班的经费中共分得87600元。
 
该校在校长会议、行政会议上商议决定高三复读费不要在学校的账务中记账作收入,当时参加会议的有他和马瑞强、张喜练、林少强。
 
高三复读费主要用于部分学校教师、行政人员的补贴费用及节日慰问、接待费用。
 
他于2004年至2006年从高三复读费中共分得4200元,有关单据由张喜练审批。
 
4、被告人陈某某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05年底,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校与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开办函授大专班,具体工作由陈淑明副校长负责,张春涛负责管理函授班的教学及财务,他负责函授班的招生及管理工作。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函授班的收入没有在学校的账务上作记账收入,该款除每名学生每年上缴学校520元管理费外,余款用于函授班的日常费用、教师课酬及他和陈淑明、张春涛的补贴费用,其中以教学管理补贴的名义共分去131400元,他和陈淑明、张春涛各分得43800元,以考察补助的名义共分去99000元,他们每人各分得33000元,以节日慰问的名义共分去31200元,他们每人各分得10400元,以上三项补贴项目共分去261600元,他们每人各分得87200元。
 
2009年,马瑞强审核函授班有关财务后提出他们三人发放补贴不合理,要求整改,并提出要给学校中层人员发放补贴,故他和陈淑明、张春涛每人各退清1万元,后他又以面授等名义分得补贴1600元。
 
5、签领表,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陈淑明、张春涛等以教学管理、学习考察和节日慰问等名义签领款项的情况。
 
6、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2006级至2008级第二学年成人大专函授班收支结余明细表、各项费用收支情况、函授班开支情况表和收款收据等,证明该校收入2006级至2008级学费共1031550元、收入教材资料费共127130元,合计1158680元,上缴广科院管理费每人780元共290160元,录取费上交共7400元,学校管理费共170560元,教材及其他资料等支出共119925.47元。
 
7、成人教育专科名单(潮阳),证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入读的情况。
 
8、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8月6日退还赃款共78800元。
 
9、“发、破案经过”,证明2011年7月底,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潮阳区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常务副校长兼任西元中学校长马瑞强涉嫌受贿案中,发现该学校副校长陈淑明在担任潮阳区建筑职业技术学校、西元中学副校长期间有伙同学校教研室主任张春涛以及教师陈某某(负责该校函授班学生管理及招生工作)存在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遂于2011年8月2日通知陈淑明、张春涛、陈某某到潮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陈淑明、张春涛、陈某某有交代其在负责学校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合办大专函授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经管大专函授班办学经费采取巧立名目,以教学管理、学习考察以及节日慰问的名义进行私分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261600元的犯罪事实。
 
该院遂于2011年8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淑明、张春涛、陈某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10、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出具的“请求书”,证明陈某某等人能以学校大局为重,为学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尽心尽职,发挥积极作用,请求给予最轻的处理。
 
11、广东省汕头市中心医院病理科病理图文诊断报告、汕头中心医院肠镜检查报告和广州军区总医院PET/CT检查报告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患有直肠癌。
 
12、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汕特司鉴所(2012)会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淑明、张春涛、陈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告知校长马瑞强的情况下,将收取的大专函授班办学经费部分以“教学管理费、学习考察费、面授工作补贴、节日慰问”等名义进行分发,自2006年6月12日至2009年7月4日期间共发生的支出共计62次,合计金额261600元,上述三人各支付62次,金额87200元,后经马瑞强对大专函授班办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后,发现部分补贴不合理,要求整理清退,该三人商议后各清退1万元共3万元,连同原函授班剩下的经费5万多元共8万多元,再按照马瑞强的决定,以面授工作补贴、2008年国庆慰问、2009年春节慰问等的名义在学校中层干部中再次分发,自2008年2月25日至2009年10月28日期间共发生的支出共有10次,合计金额60400元,其中支付陈淑明10次,合计金额10400元,支付张春涛10次,合计金额5400元,支付陈某某8次,合计金额1600元。
 
上述陈淑明从中实际共分得87600元,张春涛从中实际共分得82600元,陈某某从中实际共分得78800元。
 
13、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简历,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1996年8月到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工作。
 
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1965年1月23日出生。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负责大专函授班的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后退清赃款,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和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7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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