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甲君,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
因涉嫌犯
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
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杨某甲君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某甲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10月份,在被告杨某甲君担任敦化市黑石乡党委书记、乡长期间,吉林省烟草公司要在敦化市黑石乡建立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园区,要求黑石乡政府提供配套资金180万元杨某甲君于2010年10月25日组织召开黑石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面向黑石乡政府机关干部集资人民币120万元,并用100公顷烟叶种植面积所形成的烟叶返税款作为集资分红发放给集资的机关干部。
2011年5月18日杨某甲君代表黑石乡政府与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州公司签订了《上海烟草集团吉林敦化市额穆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议书》。
2012年4月24日,杨某甲君担任敦化市黑石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期间,黑石乡财政所将45.9万元烟叶返税款拨付到金丰专业农场账户上,并于4月28日将36万元烟叶返税款按出资比例分给集资的30名机关干部。
案发后,涉案国有资产已全部上缴敦化市财政。
上述事实,被告杨某甲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杨某甲君的供述与辩解,证林某某利周某甲祥谢某某臣刘某某喜王某甲彦王某乙军徐某某林吕某某忠王某丙生岳某某海李某某莲周某乙杨单某某伟隋某某明尚某某涛赵某甲山王某丁燕王某戊华王某己平陈某某昆郭某某贵杨某乙存赵某乙华王某庚宇程某某华侯某某鹏王某辛春张某某松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设立及注销手续,《上海烟草集团吉林敦化额穆基地单元黑石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区建设协议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手续,黑石乡金丰专业农场关于申请乡政府返还农场产品税的请示,会议记录,黑石乡人民政府文件,敦化市人民政府文件,园区建设借款本息发放表、《关于黑石金丰专业农场应进一步规范动作的建议》,关于黑石乡财政执行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说明、《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及票据、《敦化市扶持发展专业农场若干意见》、黑石乡政府关于黑石烟叶园区资产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敦化市黑石乡财政所记账凭证,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州公司烟叶基础设施育苗大棚采购及安装合同书,敦化市黑石乡金丰农场干部主动上缴违纪款明细表及敦化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存款通存贷方凭证,中共敦化市委组织部文件及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甲君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甲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杨某甲君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杨某甲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杨某甲君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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