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公诉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1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3月2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被害人韦某某通过QQ群主动加被告人王某某的QQ,双方成为QQ成为好友,韦某某见王某某的QQ头像是女性照片后认为王某某是女性,后韦某某表达想与王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王某某便虚构自己是**镇的“小美”,告知韦某某自己已经离婚,但和丈夫还有30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共同债务,如果韦某某愿意帮其偿还15000.00元,自己愿意和韦某某交往结婚,2017年09月29日,韦某某从自己的手机银行内将15200.00元转入王某某邮政银行的账号(户名:王某某,账号:62218833800********),韦某某转账后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诈骗得手后将韦某某的QQ删除,并将诈骗得来的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开支,韦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案发后王某某退赔其诈骗的15200.00元,公安机关已发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廷廷
2018年4月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