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市*****区**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1日被辽宁省***市****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寄押于盘锦市看守所,同年1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市********城回迁房**栋**单元***房间其租住房内,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QQ、微信群内发送低价贩卖手机靓号的虚假短信,在取得被害人汪某某信任后,以先交款后开卡为名要求被害人汪某某付款,被害人汪某某遂在本市***区***写字楼A座***公司内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1月4日至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台****城回迁房**栋**单元****房间其租住房内,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QQ、微信群内发送低价贩卖手机靓号虚假短信,在取得被害人吕某某信任后,以先交款后开卡为名要求被害人吕某某汇款,被害人吕某某遂在河北省****市****区金色***小区其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账户内先转账定金1000元;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要求吕某某帮忙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手机靓号一个,吕某某遂联系张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张某某分别转账4995元、5元,三次合计转账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设银行盘锦分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相片、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入所健康体检表、寄押证明书、盘锦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入所健康体检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8年4月2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