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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朱某某诈骗罪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某某甲”(外号),预谋后窜至河北省任丘市选择作案目标,以与被害人交朋友为名,谎称在推销抗癌药品时所带现金不够,卖掉药品就能还钱而向被害人借钱,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200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张某某、“某某甲”使用同样的方法以购买药品为由,在河北省邯郸市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万元。

3.2006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马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使用同样的方法已购买药品为由,在山西省长治**学院**医院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4万元。

4.2006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张某某、“某某甲”使用同样方法以购买药品为由,在山西省晋城市**医院对面的海鲜城内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7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作案四起,诈骗价值人民币4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08)城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材料、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四大队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治市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某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等;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丁莲、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丙、张某某、马某某、车臣刚、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彩兰   

2017年7月1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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