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某某甲”(外号),预谋后窜至河北省任丘市选择作案目标,以与被害人交朋友为名,谎称在推销抗癌药品时所带现金不够,卖掉药品就能还钱而向被害人借钱,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200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张某某、“某某甲”使用同样的方法以购买药品为由,在河北省邯郸市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万元。
3.2006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马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使用同样的方法已购买药品为由,在山西省长治**学院**医院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4万元。
4.2006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丙、张某某、“某某甲”使用同样方法以购买药品为由,在山西省晋城市**医院对面的海鲜城内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7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作案四起,诈骗价值人民币4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08)城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材料、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四大队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治市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某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等;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丁莲、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丙、张某某、马某某、车臣刚、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彩兰
2017年7月1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