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松光),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
因涉嫌犯
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陆川县
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4日至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购买挖掘机、经营煤气生意、经营饲料、建房等项目,以其曾用名黄松光从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滩面信用社四次骗取贷款共260000元用于“六合彩”赌博,至2010年4月30日除支付利息14404.06元外,再没有返还本息。
致使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滩面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金融机关的贷款,数额较大,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黄某光、王某、黄文某强、何某海、朱某勇、丘某玲、丘某荣、赖某龙、丘某增、张某光的证言,贷款手续、活期存款明细及取款凭条,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贷款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四十五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其违法所得二十六万元给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滩面信用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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