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朱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11月6日生。
因涉嫌贷款诈骗2008年4月19日投案,当天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4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8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0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勋峰,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以伪造身份证,借款申请书,担保承诺书,并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假冒郑**、杨**、慧**、杨**、闫**的名字分别于2003年3月6日、2003年4月12日先后从封丘县农行通达营业所、兴华分理处贷款五笔,共计9.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08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全部退出归还贷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伪造身份证、借款申请书、担保承诺书、自首证明,证人王**、杨**、杨**、惠**、杨**、闫**、杨**、周**证言,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封丘县农业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
被告朱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能够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