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务工。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
取保候审,2016年2月22日被再次取保,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马某被他人加至名为“有缘快乐群”的微信群,后该微信群成员发展至120余人。
同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的家中通过手机陆续向该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共56部左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56部(其中重复的有5部)视频文件片内自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微信群消息截图,抓获经过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温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孙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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