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9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XX〕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于20XX年6月4日、6月29日,为寻求刺激,在“海角社区”论坛上使用其注册名为“海角_19214904”的账号先后发布2个包含淫秽照片的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上述帖子点击量共计98,511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帖中2张照片均为淫秽物品。20XX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页截图、巡查视频及被告人王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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