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
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2月起,被告人杨某为寻求刺激,在上海市、江苏省等地拍摄同性性爱视频,并利用其推特账号(账号为@tianxinmitao181)上传或转推视频、照片至推特平台供他人免费观看。经鉴定,杨某账号内有93部视频为淫秽视频,其中其自行上传的70部淫秽视频的点击观看数为40万余。另杨某发布的推文中有1张为淫秽图片。
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XX镇的群众芦某某在家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上述视频,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经侦查于20XX年2月22日抓获被告人杨某,并扣押其手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芦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2日起至20XX年8月21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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