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因涉嫌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XX年9月27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28日至20XX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尚某在上海市静安区XX室内,先后多次通过其手机下载并注册的推特APP账号“@c1x8kUcFAyLIg5z”上传或转推44部视频和29张图片供他人观看。经鉴定,其中29部视频属淫秽视频,4张图片属淫秽图片;尚某上传的25部淫秽视频播放量共计114,561。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XX年9月27日将被告人尚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推特APP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工作情况及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尚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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