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62********,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派出所,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技术部、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时任淮南矿业集团**矿(以下简称**矿)矿长李某甲、**矿工程科科长秦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7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矿有安全改建职工食堂工程后便将该信息告诉王某某,并称能帮助其中标该工程,二人约定,若中标该工程,则送给刘某某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作为好处费。后刘某某利用自己时任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找到**矿矿长李某甲、**矿工程科科长秦某某及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利用李某甲、秦某某的职权,帮助王某某挂靠的阜阳********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王某某按照之前约定,用蛇皮袋装32万元现金送到刘某某办公室,刘某某予以收受后又将该32万元转送给李某乙。
2、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矿欲建设高层职工宿舍楼工程(I标段)后便将该信息告诉淮南*****负责人田某某(另案处理),并称能帮助其中标该工程。田某某与刘某某约定,若中标该工程,则送给刘某某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作为好处费。后刘某某利用自己时任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找到**矿矿长李某甲、**矿工程科科长秦某某及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利用李某甲、秦某某的职权,帮助田某某挂靠的江西省******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田某某按照之前约定,安排驾驶员用茶叶盒装50万元现金送到刘某某位于田家庵区*****小区住宅楼下,刘某某予以收受后又将该50万元转送给李某乙。
3、201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矿欲建设安全改建招待所工程后便将该信息告诉其同学高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欲承建该工程,遂寻求刘某某的帮助,并与刘某某约定,若中标该工程,则送给刘某某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作为好处费。刘某某利用自己时任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找到**矿矿长李某甲、**矿工程科科长秦某某及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利用李某甲、秦某某的职权,帮助高某某挂靠的淮南******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高某某分数次向刘某某行贿人民币合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刘某某职务任免通知书、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矿招待所、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李某乙、胡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楚红云
代理检察员:谈隆易
2017年11月2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