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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汤某某通过时任怀化市委书记李某甲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钱款560余万元,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南省地方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8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63********,汉族,研究生文化,衡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室,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镇**道**街**号。因涉嫌行贿罪,2016年5月28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1日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6年11月28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6日改变管辖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5月21日、2017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00年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市解放西路经营“相聚缘”大酒店过程中结识了时任长沙市芙蓉区区委书记李某甲,随后多年汤某某与时任浏阳市、怀化市委书记李某甲一直保持密切关系。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通过时任怀化市委书记李某甲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李某甲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俞某某、陈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俞某某和陈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560.8899万元。

1.2010年年中,时任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2016年更名为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俞某某通过他人得知被告人汤某某与时任怀化市委书记李某甲的关系密切,便找到汤某某表示想通过汤某某找李某甲当上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汤某某答应俞某某的请求并提出需要相关费用后,俞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给汤某某母亲龙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0909********)存入人民币20万元。后汤某某安排俞某某与李某甲一起吃饭,向李某甲介绍了俞某某。2010年下半年,李某甲对时任怀化市组织部部长李某乙提出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人选可以任用俞某某。2011年1月28日俞某某被任命为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2.2011年初,被告人汤某某通过时任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俞某某得知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内科医技楼项目即将公开招标,汤某某找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一起合作参与投标。陈某某得知汤某某与时任怀化市委书记李某甲及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俞某某关系密切,便同意与汤某某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汤某某负责协调关系、陈某某负责项目招投标及中标后项目施工等具体事宜,且陈某某于2011年3月13日通过谭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80万元前期费用给汤某某,中标后陈某某按照工程结算价的7%或8%支付“好处费”给汤某某。

2011年3月至6月期间,为确保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顺利中标,汤某某为俞某某推荐了湖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汤某某组织俞某某、湖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鲁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商议相互配合、支持陈某某参与投标事宜;汤某某通过时任怀化市委书记李某甲向时任怀化市建设局局长杨某甲打招呼的方式把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内科医技楼项目的开标地点改到长沙市;陈某某组织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建筑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参与围标;汤某某、陈某某介绍周某某作为业主评审专家代替俞某某参与评标。2011年7月8日,汤某某、陈某某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名义中标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内科医技楼项目,中标总价格为人民币44948466.11元。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为感谢汤某某帮忙成功中标,陈某某通过高某某、杨某乙、杜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460.8899万元至汤某某及其丈夫贾某甲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怀化市人民政府文件、会议记录、2010年怀化市干部职务任免推荐表、任职履历、任命文件、银行流水、项目招标公告、中科公司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队伍报名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俞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杜某某、谭某某、鲁某某、漆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贾某甲、刘某甲、粟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行贿罪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时任怀化市委书记、衡阳市委书记李某甲对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副院长俞某某职务升迁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接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内科医技楼项目中的帮助和关照,多次送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存有3.025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为62270029200********)一张、价值共计人民币5.024万元的两根100克的中信银行金条给李某甲及为李某甲家雇请月嫂、保姆并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29.518万元。

1.2008年上半年,汤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号李某甲家楼下汤某某的车上送给李某甲一张存有3.025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李某甲予以收下。

2.2010年春节期间,汤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号李某甲家楼下汤某某的车上送给李某甲2万元人民币,李某甲予以收下。

3.2012年春节期间,汤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号李某甲家楼下汤某某的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予以收下。

4.2013年春节期间,汤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号李某甲家楼下汤某某的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予以收下。

5.2014年上半年,汤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号李某甲家楼下汤某某的车上送给李某甲两根中信银行金条,每根100克,李某甲予以收下。

经鉴定:两根中信银行金条价值共计人民币5.024万元。

6.2015年春节期间,汤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号李某甲家楼下汤某某的车上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予以收下。

7.2011年5月份到2015年下半年期间,汤某某先后为李某甲家雇请了月嫂、保姆周某某、刘某乙、李某丁、栗某乙四人,支付四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518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2015年年底,李某甲安排李某丙退还被告人汤某某部分保姆费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350万元。2017年1月23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汤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长沙碧桂园苇岸翠啼房产予以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任职履历、任命文件、银行流水、提货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甲、俞某某、陈某某、李某丙、贾某乙、周某某、栗某乙、刘某乙、李某丁、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汤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数罪,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粮   

2017年8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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