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5〕9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某某区卫生局医政科**,住广州市黄埔区**花园**梯**房。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端午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兄杨某甲(另案处理)担任中共广州市某某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杨某甲为某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行政执法科科长黄某某(另案处理)升任**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35.3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兄杨某甲担任中共广州市某某区区委书记时曾帮助林某某在某某区某某镇设立医院为由,收受林某某人民币33.8万元,用于上缴某某区纪委退赃以掩盖其收受黄某某贿赂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的户籍材料、杨某甲的任职材料、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帆
代理检察员:刘力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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