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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甲利用其父国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共计45万余元,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岳阳市地方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8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7〕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娄底市新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湖南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经营部副部长,副科级,家住娄底市娄星区**大市场**局老家属楼。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6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 2016年9月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15日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某甲系**市原国土局局长刘某甲(另案处理)之子,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朱某甲伙同刘某甲的司机彭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父亲刘某甲作为**市国土局长的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违法所得被其用于了投资及生活开支。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工程老板欧阳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被告人朱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刘某甲的下属**县国土局长罗某甲,表示想和彭某某在**县国土局搞一个土整项目做。罗某甲当即表示有项目的话会考虑照顾他们。一段时间后,罗某甲主动打电话告诉朱某甲,说**县**镇**村有一个灾毁项目,通过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他准备将三个标段中的一个交给朱某甲和彭某某做。两天后,朱某甲、彭某某找罗某甲谈项目的事情,罗某甲告诉朱某甲、彭某某,他已经跟**县国土局下属的土整局长赵某某打好了招呼,要两人直接跟赵某某联系。随即,朱某甲让彭某某去找赵某某联系项目的具体事宜。因为罗某甲事先已经跟赵某某打好招呼,所以彭某某找赵某某的时候,赵某某告诉彭某某,他们准备将该项目中三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交给他和朱某甲做,因该项目是采取邀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所以他告诉彭某某只需要借三家符合条件的建筑公司的资质拿到招标代理公司去报名就行了。彭某某与赵某某见面之后,将情况转告了朱某甲。因朱某甲、彭某某没有打算自己做这个项目,更没有资金、技术、施工队伍等条件来承接这个项目,他们从一开始就已经想好了要将这个项目转手,从中赚钱,所以两人根本没有准备借资质参与投标。

从**县国土局回去几天后,罗某甲的朋友周某甲受基建老板欧阳某某委托,要罗帮忙跟朱、彭两人联系,提出出钱给两人,要两人将**县国土局准备交给他们的**镇**村灾毁项目的那个标段让出来给欧阳某某做。罗某甲打电话给朱某甲转达了周某甲的请求,朱某甲当即表示同意,并要罗某甲帮忙具体联系。几天后,罗某甲介绍周某甲与朱某甲、彭某某在娄底市**大酒店见面商讨此事。周某甲向朱某甲、彭某某表明,他的朋友欧阳某某想要做**镇**村的灾毁项目,如果两人愿意将这个项目让出来给欧阳某某做,欧阳某某愿意出一笔钱给两人。朱某甲、彭某某、罗某甲三人在酒店房间的卫生间经过商量后,决定要价10万元,之后罗某甲离开了房间。朱某甲向周某甲提出要价10万元,周某甲经过电话征得欧阳某某同意后,当场帮欧阳某某垫付了10万元现金给了朱、彭,并向朱某甲、彭某某提出如果欧阳某某不能中标,这10万元钱需要退还,朱某甲当场表示同意。拿到这10万元钱后,朱某甲和彭某某各得5万元,朱某甲将其分得的5万钱存在其中国银行卡上。朱某甲得钱后,打电话给罗某甲,要求罗某甲照顾欧阳某某,确保欧阳某某中标,并告诉罗某甲如果欧阳某某不能中标,这10万元是要退还的。

最后该标段只有欧阳某某提供的这三家公司获得了投标邀请函,通过邀标程序欧阳某某提供的公司顺利中标该标段,该项目由欧阳某某具体实施施工。

(二)收受工程老板颜某甲人民币20万元钱。

2012年,被告人朱某甲听说**市国土局会有一批土整项目,朱某甲想到其堂哥刘某乙在**市国土局帮助别人承接工程项目赚了钱,便也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因朱某甲与**市国土局长吴某某不相识,故想到让彭某某带其一起去找吴某某,赚了钱两人平分。朱某甲跟彭某某讲了他的要求和想法后,彭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几天后,彭某某带着朱某甲到了吴某某的办公室,向吴某某介绍了朱某甲是刘某甲儿子的身份。朱某甲向吴某某提出想在**市国土局搞工程项目的要求,吴某某叫来土整中心主任陈某某,交代陈某某照顾一个工程给两人做,并让两人直接跟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说有项目,但要过一、两个月并且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等项目启动了再通知他们。在等待项目的过程中,朱某甲、彭某某再次到**市找吴某某,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吴某某、陈某某。在朱某甲、彭某某第一次找吴某某一、两个月后,陈某某到**市国土局开会期间约朱某甲、彭某某在茶楼见面,并告诉两人他准备将**市*镇、**镇土整项目中的一个标段交给他们做,同时告诉朱某甲、彭某某,他有一个叫颜某甲的朋友也想做这个项目,如果两人同意把这个标段让给他做,颜某甲愿意出一些钱给他们。因朱某甲、彭某某没有打算自己做这个项目,更没有资金、技术、施工队伍等条件来承接这个项目,他们从一开始就已经想好了要将这个项目转手,从中赚钱,故朱某甲当即表示同意,委托陈某某代为联系,并要彭某某跟颜某甲具体联系。后经过彭某某与颜某乙(系颜某甲之兄)联系,双方约定如朱某甲、彭某某确保颜某甲中标,中标后颜某甲送给两人20万元。

因吴某某、陈某某事先已经答应将**市*镇、**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一标段给朱某甲、彭某某做,后经过陈某某牵线搭桥,两人将该项目转给颜某甲。颜某甲借用了株洲**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公司四分公司、湖南**一分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在陈某某的照顾下,该标段仅有上述三家公司参与该标段的投标。2012年11月21日,颜某甲借用的湖南**公司四分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颜某甲从银行取款20万元送到了彭某某手中。彭某某拿到现金后与朱某甲约在**市国土局办公楼前见面,朱某甲拿走11万元,给彭某某留了9万元。朱某甲将10万元钱存在其中国银行账户上,剩下的1万元留在身上用于了日常开支。

(三)收受工程老板刘某丙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下半年,工程老板刘某丙听说**市国土局的家属区国土鑫苑有一个“三球馆”工程(羽毛球馆、篮球场、门球场),便找到被告人朱某甲请其找刘某甲及**市国土局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其承揽“三球馆”项目,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予其好处。朱某甲答应给刘某丙帮忙,要刘某丙跟彭某某联系,由彭某某带其找相关领导打招呼,并要刘某丙说自己是彭某某的亲戚。同时,朱某甲在家里找其父亲打招呼,说彭某某有一个叫刘某丙的亲戚想搞“三球馆”项目,刘某甲说他知道这件事情了,要朱某甲告诉彭某某去找分管基建的副局长吴某乙(已故)及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谢某某。在朱某甲的安排下,彭某某带着刘某丙分别到了吴某乙、谢某某的办公室打招呼,两人均表示同意帮忙,且朱某甲自己多次找谢某某打招呼,要求谢帮刘某丙承揽“三球馆”项目,谢每次都答应帮忙。

吴某乙、谢某某为了确保刘某丙中标“三球馆”项目,决定将该项目拆分为羽毛球馆I标段、羽毛球馆II标段及门球场、篮球馆工程三个标段,使得每个标段的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便能够通过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吴某乙写了一个将该项目分为三个标段的方案让刘某丙拿着报告找刘某甲签字同意后,彭某某带着刘某丙找吴某乙、谢某某等人签字同意了。**市国土局委托湖南**项目管理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刘某丙借用的四家公司参与了三个标段的投标,且这三个标段每个标段都只有刘某丙提供的这四家公司中的三家参与投标。中标后,刘某丙实际负责该三个标段的施工。

2013年1月份,刘某丙为了感谢朱某甲、彭某某帮其中标“三球馆”项目分两次共送15万元钱给了两人,朱某甲分得10万元,彭某某分得5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其父亲刘某甲,利用刘某甲担任**市国土资源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被其用于了投资。其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下半年,焦某某、肖某甲两人准备合伙承揽**市**连接线东侧(武警支队对面)一宗地的拍卖业务,焦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朱某甲,提出要朱某甲找其父亲刘某甲及**市国土局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他们承揽到这一拍卖业务,并承诺事成之后分给朱某甲100万元。同时,焦某某要朱某甲自己去找肖某甲说拍卖业务成功之后,分给其100万元的事情。朱某甲多次找肖某甲提出此要求后,肖某甲答应了朱某甲的要求。在焦某某、肖某甲都承诺该拍卖业务成功之后会分给朱某甲100万元钱后,朱某甲告知其父亲刘某甲,其跟肖某甲、焦某某一起在搞**市**连接线东侧(武警支队对面)那块地的拍卖业务,并告诉刘某甲,焦某某、肖某甲用**拍卖公司参与拍卖,并答应拍卖成功后会分给自己100万元,要刘某甲在这件事情上要关照一下他们,帮他们把这笔业务做成。之后刘某甲与相关领导打招呼让继续关照**公司的业务,并授意让**拍卖公司参与联合拍卖,后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与**拍卖公司签订联合拍卖协议,协议约定按成交价款的5%收取拍卖佣金,其中2%归土地矿产交易中心,3%归**拍卖公司。拍卖成功后刘某甲又多次催促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主任张某甲给付交易佣金给**公司。

朱某甲得知**拍卖公司拿到拍卖佣金后,找到肖某甲索要当初承诺的100万元,肖某甲提出该笔拍卖业务经过两次流拍,费用大、成本高,只能给其60万元。朱某甲随即打电话给焦某某,焦某某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只能给其60万元。随后焦某某将答应分给朱某甲的60万元转至肖某甲银行账户上。2012年7月份左右,朱某甲与肖某甲约在娄底市娄星区**公园见面,两人约定肖某甲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60万元钱给朱某甲,同时两人串通好一旦此事被纪委等部门调查,就一口咬定这60万元钱是朱某甲找肖某甲借来搞房屋装修的。后不久,肖某甲分两次将人民币60万元现金给了朱某甲。

朱某甲拿到这60万元后,明确告知刘某甲,焦某某、肖某甲分给了他60万元。同时刘某甲交代朱某甲,如果将来纪委等部门调查此事,就一口咬定这笔钱是找肖某甲借来搞房屋装修的,并要朱某甲打一张借条给肖某甲,但朱某甲当时没有打借条给肖某甲。

2013年上半年,**市纪委、检察院立案调查**市国土局储备中心主任张某乙的职务犯罪问题,刘某甲要求朱某甲将60万元退给肖某甲,2013年5月左右,刘某甲拿了部分现金及取现共计50万元,存入朱某甲工商银行账户上,朱某甲随即将这50万元转账至肖某甲工行账户,同月,朱某甲从其农行账户上转账10万元至肖某甲工行账户。朱某甲在将这60万元退给肖某甲之前,与肖某甲约定等风声过去之后再将钱还给他。2014年4月份,张某乙的案子已经结案,朱某甲认为已经风平浪静了,于是再次找肖某甲将60万元要回了。2015年下半年,省纪委开始调查**市国土局相关问题,再次引起刘某甲的警觉。刘某甲再次督促朱某甲将钱退给肖某甲,要朱某甲与肖某乙(肖某甲之姐)商量退钱的方式,并要朱某甲多退2万元钱作为利息,造成这60万元是朱某甲找肖某甲借款的假象。后朱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转62万元给了肖某甲。

被告人朱某甲在收受欧阳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贿赂后将其中违法所得的75万元,加上从其他途径得来的25万元共计100万元,于2013年3月21日作为集资款存入了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公司,赚取利息共计377172.62元。

另查,被告人朱某甲在刘某乙(另案处理)、罗某乙处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全案被告人朱某甲共违法所得人民币742879.465元。

案发至今,被告人朱某甲向本院依法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90853元。

被告人朱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账户流水、相关工程资料及财务凭证、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犯彭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且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其父亲刘某甲,利用刘某甲担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甲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芳   

2016年12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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