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学凯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二次。
 
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任正阳县新阮店乡中心庙村支部书记期间,从新阮店计生所领回社会扶养费返还款6000元,没有交给村文书王树军入账,被其据为己有。
 
现赃款已退回。
 
公诉机关据此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数额在1万元以下,刚够贪污罪的起点,且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建议对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任正阳县新阮店乡中心庙村支部书记期间,从新阮店计生所领回社会扶养费返还款6000元,没有交给村文书王树军入账,被其据为己有。
 
现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2005年至2008年任新阮店乡中心庙村支部书记,2008年从乡计生所领回的社会抚养费返还款6000元没有交会计入账,用于自己生活开支了。
 
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2002年任村支书,2007年至今任村文书,金某某打的6000元的领条是其到计生所结账时,计生所的邹会计转给其的,邹会计给其算账时扣了其6000元的钱,把金某某的条子给其的。
 
这笔6000元金某某没有转给其入账,要不是其去计生所结账,其就不知道金某某领这6000元的事。
 
3、证人魏×证言,证实金某某2008年10月份从其手里领的社会抚养费返还款6000元,打的有领条,后来和该村结账时其把金某某领走的6000元从该村应得款中扣除掉,把金某某打的条子转给村文书王××了。
 
4、金某某书写的收条一份,证实2008年10月6日他从乡计生所领走社会抚养费返还款6000元。
 
5、班子会议记录证实新阮店乡领导班子在2006年5月18日召开会议,任命金某某为中心庙村支部书记。
 
6、归案经过,证实2009年8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7、户籍证明证实金某某出生于1972年7月1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中,领取社会抚养费返还款6000元不入村委帐,将此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