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同年10月17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建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洪建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出售其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
2015年10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富豪大厦B座11E房内抓获被告人郑某,当场缴获其伪造的567份通用机打发票以及用于伪造发票的假印章6枚、电脑1部、打印机2部、名片25张。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并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家中育有五子女,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发票、印章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电脑、打印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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