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2(已判刑),在本市丰台区丰桥路二号院四号楼C座×室等地,对从张×1(已判刑)等人处购买的伪造的发票进行修改、加工,并向他人出售。
后被查获,侦查人员当场起获伪造的发票共计83950份。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站外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2、孙×3、董×、张×1、王×、高×、张×2、张×3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站分局鉴定发票证明,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站外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