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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恒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3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恒星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购买了某软件,并在深圳市华强北地区购买了空白的假冒发票,后通过QQ群上对外发布销售假冒发票的信息,在联系到购买发票的客户后,黄某某某根据客户要求从该软件上查询到发票样本,在其住处使用其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印章等工具制造出假冒的发票邮寄给客户,以此牟利。
2016年6月16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某小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某,当场扣押其未销售的1010份空白的假冒发票及制造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印章等工具。
其中8份深圳市国税发票经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税务分局鉴定为假发票;616份地方税务发票经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所鉴定为假发票;146份空白的增值税发票和7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其余的233份为外省国家税务发票,未鉴定真伪。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9枚、手机5部、增值税普通发票149份、普通发票861份、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1台、U盘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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